(2013)嵩法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1586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现经本院查明,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还有案件正在审理中,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也同意两案合并一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17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