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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7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黎国元与王卫东,张金华,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利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利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袁征路等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778-1号申请执行人黎国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卫东,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金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利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同富裕工业村第八栋四楼C分隔体。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1412B、1413A室。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利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东段大角岭工业区1066号。负责人王卫东。被执行人袁征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汉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卫东、张金华、深圳市东利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利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袁征路、陈汉燊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0万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万元;逾期未支付的,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款本金部分为基数)。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华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兴业路西南侧碧海富通城1栋A座3104号房产、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银晖名居住宅6B07号房产及被执行人袁征路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宝田花园鸿福阁(F)22H号房产,暂无法处理;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征路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53账户存款,暂无存款可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其他车辆、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