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玲彩与象山骏诚针织厂、励茂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彩,象山骏诚针织厂,励茂辉,刘红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赵玲彩。被告:象山骏诚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西谷湖路356号。负责人:励茂辉,该厂厂长。被告:励茂辉。被告:刘红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彩与被告象山骏诚针织厂、励茂辉、刘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玲彩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赵玲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