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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英华与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华,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朱英华,昌邑市。被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在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华与被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赵寿跃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寇知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