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士平与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高士平,市民。被告陈勇,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1创源大厦*楼。负责人朱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泰,无锡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为书,成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高士平诉被告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潘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士平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潘为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士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士平撤回对被告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潘为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高士平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