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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徐XX与徐XX、陈平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徐XX,陈平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西岭街大庆四组沿江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孙善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徐XX,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陈平儿,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XX、陈平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徐XX、陈平儿以郧县楚华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名义承揽鲍峡镇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款5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郧县国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徐XX、陈平儿以郧县楚华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名义承揽鲍峡镇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款52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孙善国位于郧县城关镇西岭街大庆四组沿江大道116号423.26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