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马俊红与怀来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红,怀来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马俊红,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大庆东路。负责人吴思金,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云领,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红诉被告怀来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红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红负担。审判员 郭献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