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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庞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庞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庞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庞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赡养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张小宁审判员  张计宽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立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