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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秀娟与赵金锡、刘佃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娟,赵金锡,刘佃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61号原告肖秀娟。被告赵金锡。被告刘佃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秀娟诉被告赵金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第三人刘新华所有的昌乐县字第029738号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郄本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