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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亚会与XX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会,XX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宋亚会,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XX阳,男,28岁。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宋亚会诉被告XX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亚会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亚会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亚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文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社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