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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锦裕抢劫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锦裕(别名“天宇”),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立石东坑村**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锦裕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锦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张锦裕及骆飞龙、邓立成(均已判刑)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听海山庄与朋友吃饭。席间,邓立成提出抢劫,被告人张锦裕及骆飞龙同意,三人商议后准备了两把刀、邓立成向其在听海山庄工作的工友郑国良借了一辆摩托车。尔后,由被告人张锦裕驾驶摩托车搭载骆飞龙、邓立成寻找作案目标。凌晨零时30分,三人在港口区兴港大道深澳酒店对面的海堤人行道看见被害人黄圣楠及其朋友,由被告人张锦裕骑摩托车在路边接应,骆飞龙、邓立成各持一把刀上前,骆飞龙用刀威胁被害人黄圣楠交出财物,邓立成搜黄圣楠朋友的包,共抢走被害人黄圣楠的现金人民币400多元、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锦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骆飞龙、邓立成的供述,被害人黄圣楠的陈述,证人郑国良、李雄杰、潘家杰、颜善伟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张锦裕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锦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锦裕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锦裕犯罪时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锦裕在共同抢劫行为中,负责接应,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锦裕犯罪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锦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燕代理审判员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源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