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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潞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戴荣华诉被告陈良田、蒋云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荣华,陈良田,蒋云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85号原告戴荣华,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良田,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云令,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荣华诉被告陈良田、蒋云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荣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荣华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安永亮人民陪审员  王严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