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潞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戴荣华诉被告陈良田、蒋云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荣华,陈良田,蒋云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85号原告戴荣华,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良田,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云令,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荣华诉被告陈良田、蒋云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荣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荣华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安永亮人民陪审员 王严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