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执民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海亚与卓国培、卓榆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231号原告叶海亚与被告卓国培、卓榆豪、卓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海亚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国培、卓榆豪、卓将磊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卓国培名下的坐落于奉化市滨江家苑5幢302室房产、奉化市广平路207号301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卓国培妻子汪桂飞名下坐落于奉化市滨江家苑9幢404室房产,本院另案已轮候查封。上述三处房产均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卓国培、卓榆豪、卓将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叶海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卓国培、卓榆豪、卓将磊的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卓国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海亚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卓榆豪对上述借款本息、被执行人卓将磊对借款中1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14478元,由被执行人卓国培、卓榆豪负担(被执行人卓将磊对其中6500元案件受理费和12465元执行费须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2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