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伟平、谭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伟平,唐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先龙,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黄清凤,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许伟平,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唐秀丽,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农民,系被执行人许伟平之妻。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伟平、唐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4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4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决字(2013)第4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新保审判员 邱惠芬审判员 李亚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亚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