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52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3)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蓉、张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驾驶粤B×××××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至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路段时,在逆行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乙(男,27岁,云南省大关县人)无证且醉酒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由此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检验,杨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莫某已赔偿杨某乙家属人民币27.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等,陈某等证人的证言,货车等肇事车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驾驶粤B×××××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至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路段时,在逆行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乙(男,27岁,云南省大关县人)无证且醉酒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莫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检验,杨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莫某家属已与杨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7.3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莫某的家属按照协议的规定再行赔偿被害人杨某乙的家属人民币47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所驾驶的粤B×××××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已于2012年1月22日被强制注销、报废。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杨某甲、邓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痕迹检查笔录,肇事车辆,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痕迹鉴定书,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汇款收据,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驾驶已被强制注销、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告人在本案中触犯的罪名、情节、认罪态度、赔偿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莫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被告人莫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毓秀代理审判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舒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