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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任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孙某,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王某,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书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0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某。原、被告在认识不足半年时间下,便草率结婚,以致于婚后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常常是吵得不可开交,根本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5月,在再一次激烈争吵之后,被告撇下尚在哺乳期的女儿,离开原告家,分居至今,期间一直未有联系。综上,原、被告未建立起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感情长期不合,被告遗弃女儿与原告分居已一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恩爱,从谈恋爱到结婚经过长时间接触和了解。婚后生育可爱的女儿孙某某。夫妻两口吵吵嘴是正常的事情。2013年5月我回娘家并外出打工至今。我与原告感情尚好没有破裂,夫妻两口闹别扭只是因为婆婆的原因造成的,请求法院调解两口子和好,好好过日子,希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农历十月二十七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2月5日在任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开原告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后女儿孙某某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说分居的时间是2012年5月份,被告说是2013年5月份,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感情尚好,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三年有余,且婚后生育一女儿孙某某,应当说双方有着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夫妻生活中属正常现象,且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处理好双方的矛盾,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胜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书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