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省某某病防治研究所与童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某某病防治研究所,童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37号原告:陕西省某某病防治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华,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袁明。被告:童某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某某病防治研究所与被告童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童某某已先于原告陕西省某某病防治研究所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某某病防治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某某病防治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35号】合并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