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二初字第6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一贺与杨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贺,杨忠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6044号原告刘一贺,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忠杰,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10月9日原告刘一贺起诉被告杨忠杰,请求:将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过户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被告杨忠杰协助原告刘一贺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街×号×单元×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4××74)的过户手续。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三、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鹏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