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固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固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475元及违约金损失45000元、案件受理费2107元、执行费914元,合计人民币684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厦门市固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