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刑初字第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刘安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刑初字第04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检诉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年冬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6月至7月间,到宿迁市宿豫区曹集镇、大兴镇等地盗窃作案6起,先后盗得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共计6辆。经鉴证,被盗车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323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6月5日晚,到宿迁市宿豫区曹集镇双河花园小区门口,盗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申鹏牌电动三轮车1辆,该车辆被被告人刘某销赃。经鉴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96元。2.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6月17日晚,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东庭龙园小区北楼1号楼3单元,盗得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的隆鑫LX110ZH-4B三轮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停放在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关庙南街其舅舅张某家门口。经鉴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96元。3.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7月4日晚,到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转盘路北10米小卜车行门口,盗得被害人卜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苏N176**的红色金城JC125-171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停放在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关庙南街其舅舅张某家门口。经鉴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元。4.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7月5日晚,到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老乡政府对面小区,盗得被害人陈瑜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苏N071**的力之星LZX110ZH-10摩托车1辆,该车被被告人刘某销赃。经鉴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320元。5.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7月6日晚,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东庭龙园小区北楼停车位,盗得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该处的红黑色杰宝大王牌踏板电动自行车1辆,该车被被告人刘某销赃。经鉴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0元。6.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7月6日晚,到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南阳路北陈勇福装潢门市楼下,盗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苏N72C**号福田FT200ZH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停放在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关庙南街其舅舅张某家门口。经鉴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20元。另查明,2013年7月7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张某家门口处停放3辆可疑摩托车和1辆电动车,并对车辆持有人刘某进行盘问,刘某当场承认车辆均系其盗窃所得,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又查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后对被告人刘某尚未销赃的3辆摩托车、1辆电动车依法予以扣押,并根据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追缴1辆摩托车、1辆电动车,后发还被害人赵翠红、卜士权、陈瑜、马绪刚、陈勇福。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赵某等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刘某的其他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冬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