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桂芳诉被告杨功臣、杨功利、杨功新、杨振兰、杨政琴、杨政云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芳,杨功臣,杨功利,杨功新,杨振兰,杨政琴,杨政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周桂芳,女,汉族,农民。被告杨功臣,男,汉族,航运公司职工。被告杨功利,男,汉族,航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国秀,系杨功利之妻。被告杨功新,男,汉族,航运公司职工。被告杨振兰,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政琴,女,汉族,船民。被告杨政云,女,汉族,船民。委托代理人徐继全,系杨政云丈夫。原告周桂芳诉被告杨功臣、杨功利、杨功新、杨振兰、杨政琴、杨政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远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桂芳、被告杨功臣、杨功利的委托代理人杨国秀、杨功新、杨振兰、杨政琴、杨政云的委托代理人人徐继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桂芳诉称:原告与杨崇喜结婚,共生育六个子女,老伴杨崇喜于1990年去世后,原告与小儿杨功新共同生活。前几年,六子女有时还能给些生活费,近年来,原告年老,体弱、多病,治病花费很大,但几个子女相互攀比,不再给付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告生活无着,经济拮据。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600元。被告杨功臣辩称:我每年付了赡养费2000元,我同意支付赡养费每月600元。被告杨功利辩称:赡养费我同意出,够老人生活就行了。被告杨功新辩称:同意支付每月600元赡养费。被告杨振兰辩称:我是农村的,我也50多岁了,我只能尽能力支付。被告杨政琴辩称:我没什么意见。被告杨政云辩称:我没什么意见。原、被告均无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周桂芳与丈夫杨崇喜婚后共生育6个子女,即六被告。杨崇喜于1990年去世。前几年,原告靠6被告支付的赡养费维持生活,近年来,随着原告年龄增大且体弱、多病,生活及治病花费增多,六被告存在相互攀比现象,致原告生活困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原告周桂芳已79岁,且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六被告对原告应当尽赡养义务。原告周桂芳诉求六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超出了当地的生活水平,调整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从2013年6月起,被告杨功臣、杨功利、杨功新、杨振兰、杨政琴、杨政云每人每月付给原告周桂芳赡养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桂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远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