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双、戴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戴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92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双。被执行人:戴悦敏,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双、戴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双、戴悦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双、戴悦敏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9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