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文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在庆城县庆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4月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0年1月31日生男孩张某。婚后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对其施暴,致使夫妻关系破裂。现诉请与被告离婚、男孩张某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成婚经过及孩子出生情况属实。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现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在庆城县庆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4月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0年1月31日生男孩张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9月14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够改正各自的缺点,互谅互让,和好有望,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