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建朝与被告崔永旺、任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朝,崔永旺,任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954号原告郭建朝,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永旺,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燕,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建朝与被告崔永旺、任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朝、被告崔永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建朝诉称,被告崔永旺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别在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3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书面欠款手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郭建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永旺、任燕偿还借款6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崔永旺辩称,借原告款60万不错,应该偿还原告,但现在我没有能力归还。被告任燕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被告崔永旺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内容为:“今欠到,郭建朝伍拾万元整,¥500000.00,崔永旺,2013年4月5日。”2013年5月16日,被告崔永旺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款手续,内容为:“今欠到,郭建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崔永旺,2013年5月16日。”另查明,崔永旺与任燕于2002年结婚。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崔永旺因急需资金多次向原告郭建朝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崔永旺与任燕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郭建朝要求被告崔永旺、任燕偿还借款60万元,有借款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永旺、任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朝借款人民币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崔永旺、任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郜红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芳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