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强,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彦鑫,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王志强在承揽太原市煤炭交易中心展位搭建工作期间,发现5号展板后堆放有食品的纸箱,趁无人看管之际,窃取杏仁11箱,黑加仑5箱,干吃奶片2箱。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张立明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王某、张某、韩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被盗物品发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指认现场照片,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志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