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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桑镜玉与石先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桑镜玉,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先礼,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松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先礼支付赔款32617.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6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石先礼至今仅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先礼银行存款4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