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超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