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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超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