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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吴子林、吴本宝等与席凤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林,吴本宝,吴玉萍,乔井兰,席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86-2号申请执行人吴子林,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吴本宝,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吴玉萍,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乔井兰,女,192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席凤侠,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席凤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29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行人席凤侠与其丈夫徐龙共同共有现登记在徐龙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