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武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对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申俊杰审 判 员 王江瑞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亚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