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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行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恒大纸塑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恒大纸塑有限公司,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90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恒大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恒大纸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恒大纸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十万四千零二十五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的厂房和土地。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债务。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须待评估拍卖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