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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信存,牛俊峰,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叶信存,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牛俊峰,男,50岁,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卫星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永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信存与被告牛俊峰、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信存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信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信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55元,减半收取为34177.50元,由原告叶信存负担。审 判 长  周更男代理审判员  郭 智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