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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徐明月与倪承穆、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义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月,倪承穆,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徐明月。委托代理人:徐兆华。被告:倪承穆。委托代理人:骆渭清。被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培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月与被告倪承穆、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义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月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徐明月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