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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2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2935号原告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3699045)。法定代表人刘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春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2层203、205、206、208、209(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0484043)。法定代表人蔡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礼,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兵器公司)与被告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芮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昕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春杰,被告碧芮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方兵器公司诉称,2011年6月23日,南方兵器公司与碧芮科技公司签订《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由碧芮科技公司和北京华夏望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达广告公司)共同租赁南方兵器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兵器大厦2层的201、202、203、205、206、208、209单元的房屋,以上房屋租金和各项义务由碧芮科技公司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由碧芮科技公司和望达广告公司变更为碧芮科技公司、普瑞斯蒂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斯派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和各项义务仍由碧芮科技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南方兵器公司如约交付了房屋,碧芮科技公司和其他承租方使用了房屋。然而自2012年12月18日起碧芮科技公司开始拖欠房屋租金,截止2013年6月18日,累计拖欠房屋租金达380534.08元。以上欠款虽经我方多次催讨,碧芮科技公司仍拒不支付。我方认为碧芮科技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碧芮科技公司支付拖欠我方的房屋租金380534.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106.82元;判令依法解除南方兵器公司与碧芮科技公司签订的《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判令碧芮科技公司赔偿南方兵器公司空租期内的损失126844.69元;本案诉讼费由碧芮科技公司承担。被告碧芮科技公司辩称,同意南方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但我公司系由风险投资公司控股的科技公司,控股风投公司已经被海淀法院查封,已经联系不上该公司的负责人和管理人,控股方并未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注入资金,导致我公司资金链断裂,我公司现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原告诉讼请求的款项。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南方兵器公司(出租方)与碧芮科技公司(原名北京汉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望达广告公司(承租方)签订《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由上述二承租人承租南方兵器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院兵器大厦2层201、202、203、205、206、208、209单元的房屋,建筑面积共702.06平方米,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2.97元,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26844.69元;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18日到2014年9月17日;望达广告公司承租单元的租金、保证金、其他费用等均由碧芮科技公司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拖欠款到期应付之日后延五日起计(从第六日起开始计算),以应交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计算。合同签订后,南方兵器公司向碧芮科技公司、望达广告公司交付了上述房屋,碧芮科技公司向南方兵器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26844.69元。2011年8月4日,南方兵器公司(甲方)与碧芮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变更书》,约定《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单位名称由汉和时代公司、望达广告公司变更为碧芮科技公司,合同内容不变。2012年5月25日,南方兵器公司(出租方)与碧芮科技公司、普瑞斯蒂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斯派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上述三承租人承租上述涉案房屋,三承租人的相关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电费等均由碧芮科技公司承担,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押金不变。2012年12月18日开始,碧芮科技公司开始拖欠两期租金,2013年5月6日南方兵器公司向碧芮科技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于2013年5月15日交纳房租,碧芮科技公司于2013年5月6日签收催款通知,但仍未交纳拖欠的租金。2013年6月初,碧芮科技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公司人员已撤出涉案房屋。截止至2013年6月17日,碧芮科技公司拖欠南方兵器公司房屋租金共计380534.08元。2013年8月13日南方兵器公司就涉案房屋与其他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庭审中,双方均表示解除涉案合同。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南方兵器公司提供的《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变更书》、《补充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南方兵器公司与碧芮科技公司签订的《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南方兵器公司已经依约交付房屋,但碧芮科技公司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显系违约,故南方兵器公司要求解除与碧芮科技公司之间的《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及要求碧芮科技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南方兵器公司要求碧芮科技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合同中关于迟延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数额过高,南方兵器公司仅主张76106.82元,碧芮科技公司亦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碧芮科技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导致涉案房屋空置,给南方兵器公司造成损失,且碧芮科技公司亦认可,故对于南方兵器公司要求碧芮科技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南方兵器公司主张损失数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计算,碧芮科技公司未持异议,故本院对于南方兵器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为126844.69元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解除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兵器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二、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三十八万零五百三十四元零八分、违约金人民币七万六千一百零六元零八角二分,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六千六百四十元九角。四、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南方兵器装备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四元六角九分。如果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一十七元,由北京碧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三十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昕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