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修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初字第2213号原告:修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修某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