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任丽与杨灼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杨灼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任丽委托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灼烔原告任丽与被告杨灼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丽委托代理人刘明余、被告杨灼烔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丽诉称:原告系六安市裕安区飞腾电器经营部业主,被告从我处进购数台电视机,因无法一次性付清,于2012年10月18日向我出具欠款为788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付款88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些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灼烔支付欠款7000元、支付交通费3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任丽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被告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三、欠条1份,证明欠款事实。被告杨灼烔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三认为欠条是被告书写,但上面的章是原告偷盖的。被告答辩称:双方经营时约定条件为“货放在我处卖,卖掉给钱,卖不掉退货”,并约定原告有报家电下乡的资料要报家电下乡卡,且原告已收取家电下乡的税3%、用户资料,但至今仍有15户左右的用户拿不到补偿款,现原告却称家电下乡是政府的事,拒不付款。只要原告付清家电下乡补偿款、税费及交通费费9500元,我将给付欠款7000元,且交通费及诉讼费我均不负担。被告没有证据提交到庭。经庭审查明:2012年原、被告双方开始交易以康佳牌彩电为主的电视机,后经结算,被告欠款7880元,并于2012年10月18日出具欠条1份,10月30日被告给付880元,下欠70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3年8月6日诉讼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杨灼烔欠原告任丽彩电款7000元有其所立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灼烔称双方交易时约定有原告收取税费且代报家电下乡补偿款一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又当庭否认,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300元既无证据证明,也未取出相关费用产生情况,无法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灼烔给付原告任丽彩电款7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