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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秦某、唐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唐某,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刑初字第022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无业。2012年5月11日曾因嫖娼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2月5日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1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绰号“阿辉”,南通市顾航贸易公司职工。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绰号“蚊子”,南通市顾航贸易公司职工。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崇检诉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9月29日以崇检诉刑变诉(2013)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部分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建伟、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0月,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三人商定,由被告人秦某负责邀约赌徒,提供赌具扑克牌,并确立赌博的方式为用扑克牌打“21点”,大小为“2000元一个庄”,抽头的方式为“满庄抽取赌徒赢钱数额的百分之十,掉庄抽取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唐某、胡某负责在赌场内看场子、以“每一万元每天二百元”的利息放贷,在赌场内抽取的头钱按秦某占六成,唐某、胡某占四成的比例进行分成。2012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期间,三被告人在南通市市辖区附近多处多次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47800元,被告人唐某、胡某在赌场内放贷赌资1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系主犯,被告人唐某、胡某系从犯。被告人秦某、胡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在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三人商定,由被告人秦某负责邀约赌徒,提供赌具扑克牌,并确立赌博的方式为用扑克牌打“21点”,大小为“2000元一个庄”,抽头的方式为“满庄抽取赌徒赢钱数额的百分之十,掉庄抽取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唐某、胡某负责在赌场内看场子、以“每一万元每天二百元”的利息放贷,在赌场内抽取的头钱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秦某占大头,唐某、胡某占小头。2012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期间,三被告人在南通市市辖区附近多处多次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7800元,被告人唐某、胡某在赌场内放贷赌资约人民币1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1月4日,被告人秦某通过陈某丙以600元的价格租得孙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天山花苑37幢×室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杨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6000元。在赌博期间,陈某甲向被告人唐某、胡某借款10000元进行赌博。2、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通过陈某丙以600元的价格租得张某乙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新胜村六组×号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杨某、陈某乙、陈某甲、刘某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6500元。陈某乙向被告人唐某、胡某借款5000元进行赌博。3、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秦某通过陈某丙以600元的价格租得陶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中远小区一幢×室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陈某甲、陈某丁、“小伟”(未到案)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7000元,在赌博期间,陈某甲向被告人唐某、胡某借款10000元进行赌博。4、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秦某以600元的价格租得李某丙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太阳鑫城3号楼×室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陈某丁、陈某乙、戴某、李某乙、“小伟”(未到案)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5500元。5、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秦某通过陈某丙以600元的价格租得张某乙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新胜村六组×号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陈某丁、陈某乙、刘某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6800元。在赌博期间,陈某丁向被告人唐某、胡某借款25000元进行赌博。6、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秦某通过李某丙以600元的价格租得沙维(未到案)位于南通市港闸区越江新村98幢×室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陈某丁、陈某乙、黄某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6500元。在赌博期间,陈某丁向被告人唐某、胡某借款25000元进行赌博。7、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秦某通过李某丙以600元的价格租得顾某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永兴佳园90幢×室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陈某甲、陈某乙、刘某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7000元。8、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秦某通过李某丙以600元的价格租得陈某戊位于南通市开发区优山美地196幢×室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并邀约陈某丁、陈某甲、姜某、张某甲参与赌博,秦某在此次赌博中抽头2500元,在赌博期间,陈某丁向被告人唐某、胡某借款4000元进行赌博,张某甲向被告人唐某、胡某借款20000元进行赌博。另查,被告人秦某、胡某分别于2012年11月13日、2013年3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唐某于2013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秦某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秦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姜某、陈某丙、李某乙、戴某、翟某、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陈某丁、刘某、黄某、孙某、张某乙、陶某、顾某、陈某戊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的手机通信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收缴、追缴赌资、违法所得票据,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秦某、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赌博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秦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秦某已履行三万元,余款由被告人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此款由被告人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此款由被告人胡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对被告人秦某、唐某、胡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7800元(其中5500元被扣押于公安机关,余款42300元已由被告人唐某、胡某交纳至本院账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卫国代理审判员  曹燕飞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婧张美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