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12号黄锦安申请宣告吴小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锦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黄锦安(公民身份号码×××8032),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黄金海(系黄锦安伯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锦安申请宣告吴小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锦安诉称,2012年6月1日,其父黄小海病故,其母吴小玲于2007年7月31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黄锦安申请宣告其母吴小玲失踪。经查,黄小海与吴小玲于1998年3月同居,1999年1月17日生育黄锦安。2012年6月1日黄小海病故,吴小玲于2007年7月31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黄锦安随其伯父黄金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吴小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小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吴小玲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黄锦安申请宣告其母吴小玲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吴小玲为失踪人;二、指定黄金海为失踪人吴小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