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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先后给付彩礼48200元,银元2个2000元,订婚财物3400元、礼品2460元,购买“三金”11400元,买衣服15000元,其他礼品5000元,共计87460元。原告花费20000元,给被告在重庆富士康公司找工作。2012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到环城镇政府登记结婚,10月8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花费37000元。婚后,被告一改婚前的温柔体贴,对原告及其父母不屑一顾,冷硬以对,不与原告一起生活。一周后,原告带着被告前往重庆富士康公司,被告不上班。不到一周,被告弃原告及新岗位于不顾,乘车私自到外地游玩后回到家中。此后,被告为所欲为,在家里什么活也不干,也不与原告联系,常常外出几天不回家,原告打其电话经常占线。即使被告在外面玩尽兴回家后,原告父母也视其为掌上明珠,待其慎之又慎,先后给其零花钱4000元,悉心照顾被告日常生活。2012年底,原告从公司返回家中,被告得知后当天出走。今年4月2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为了与被告结婚并创造条件与其共同生活,原告先后花费了164460元。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财物款共计164460元,其中:原告婚前给付彩礼48200元、财物及现金39260元,给被告办工作20000元,照相及举办婚礼37000元,婚后给付零花钱4000元,雇人租车四处寻找被告开支16000元;三、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的时间、经过属实,原告给付彩礼48020元、银元2个、购买“三金”、衣服钱15000元属实,陪嫁物现金10000元、五门柜一个、十字绣三个、被子2床、太空被1个、毛毯1条、鞋垫100双、布鞋五双及生活日用品,被告未要求原告在重庆富士康公司找工作,新婚之夜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殴打被告,婚后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3月14日被告离家出走。被告同意离婚,不返还原告诉请的彩礼等财物款,陪嫁物归其所有,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彩礼48020元、银元2枚、“三金”、衣服款15000元,其他礼品5000元,同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到环城镇政府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10月8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后共同生活,新婚之夜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殴打被告,故婚后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3月1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另查明,被告陪嫁物十字绣三个、被子2床、太空被1个、毛毯1条及生活日用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新婚之夜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殴打被告,双方并未同居生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庭审中双方就离婚的诉讼请求达成共识,故原告的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8020元的理由正当,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娘家彩礼等数额较大,给原告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财物款的请求,应予适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元2枚、三金款、衣服款,因属赠予物,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由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彩礼48020元、其他财物款4000元,共计52020元;三、被告刘某某的陪嫁物十字绣三个、被子2床、太空被1个及生活日用品归其所有;四、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贾鑫科代理审判员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建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