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程树法与程树开、汪富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法,程树开,汪富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92号原告:程树法。委托代理人:姜前进。被告:程树开。被告:汪富娥。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顺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树法与被告程树开、汪富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份一案中,原告程树法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程树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毅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