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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程树法与程树开、汪富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法,程树开,汪富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92号原告:程树法。委托代理人:姜前进。被告:程树开。被告:汪富娥。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顺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树法与被告程树开、汪富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份一案中,原告程树法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程树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毅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