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新衡,梅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新衡,梅银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52-4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38号爱华大厦一、二、三层。代表人姚正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何丽,均系该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高峰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园岭中径工业园A栋3楼。法定代表人朱新衡。被告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0612。法定代表人陈德雄。被告朱新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梅银花,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0608.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