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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7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746号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昆仑,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楼北区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岩。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置业公司)诉被告北京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木亿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昆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木亿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节能置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曾于2008年签订《家具展厅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当代MOMA小区×号楼一、二层第×号铺位并支付相应租金,其中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的后五日内支付下月租金,租赁期限为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合同成立后,被告交纳2010年11月27日之前的全部租金,自2010年11月28日起仅交纳了租金56665.85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收回诉争房屋。现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签《家具展厅商铺租赁合同》于2013年2月18日解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0年11月28日至2013年02月17日期间的欠付租金共计3475381.62元,要求将被告已经交付原告的押金20万元作为被告违约金,原告不予退还。被告陈木亿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号院北区×号楼×室、×室、×室房屋产权人。原告与被告曾于2008年签订《家具展厅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MG-HT-FGC-014),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当代MOMA小区×号楼一、二层第×号铺位,租用建筑面积936.51平方米;租赁期限为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租金标准为自2008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期间3.5元/日/平方米(建筑面积),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期间4.5元/日/平方米(建筑面积),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期间5.5元/日/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个月的后五日内支付下月租金,租赁期限内的最后一笔租金根据该月租期尚存的日数按比例支付;如果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的费用……出租人拥有下属权利而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有权随时进入所租铺位收回整个所租铺位,解除本租赁合同;签署租赁合同时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租赁押金二十万元,租赁押金不计利息,如果承租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费用超过三十日……),出租人将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没收全部租赁押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交纳了2012年12月1日之前的租金,认可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将出租的商铺收回。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家具展厅商铺租赁合同、缴费通知书、律师函、关于限期支付租金及将铺位腾空并恢复原状的往来函、快递单、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木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商铺进行经营。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合同违约,对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只要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已于2013年2月18日收回房屋,故原告主张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费用超过三十日,出租人将有权将全部租赁押金作为违约金处理,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不予退还被告押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展厅商铺租赁合同于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解除;二、被告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二月十七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三百四十四万六千三百四十九元八角一分;三、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被告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租赁押金二十万元作为被告陈木亿经贸有限公司的违约金,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退还;四、驳回原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3元,由原告负担232元,由被告负担35971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静代理审判员 崔 赟人民陪审员 卜辰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裴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