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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1-28

案件名称

王道军挪用公款、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道军,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广州金保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7月之后更名为广州金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1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志威、成恒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道军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道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道军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判令继续追缴涉案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单位广州金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道军不服,以一审法院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量刑过重以及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日沛、王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道军及其辩护人黄志威、成恒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道军犯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宏代理审判员  陈韶妍代理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