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炜与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964号原告:陈炜,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成发,董事长。被告: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周成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炜与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陈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欣竹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