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0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樊天新,李玲,李忠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天新,李玲,李忠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天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安。上诉人樊天新因与被上诉人李玲、李忠安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3)仪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樊天新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天新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天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上诉人樊天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