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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玉香与李炜、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蒋玉香。被告:李炜。被告:陈青。原告蒋玉香诉被告李炜、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玉香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夫妻找到原告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3月15日从原告处借得现金共计50000元打下了借条一张。现原告到被告家中多次索要借款,但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756元。本院认为,原告蒋玉香未能提供被告李炜、陈青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玉香的起诉。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蒋玉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