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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铭、张同胜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张同胜,郝国平,刘新泉,李策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铭,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1990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2年11月因盗窃被劳教二年;1996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同胜,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太原市迎泽区。1998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1月30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郝国平,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2013年5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新泉,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策岗,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1986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铭、张同胜、郝国平、刘新泉、李策岗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铭、张同胜、郝国平、刘新泉、李策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郝国平伙同被告人张同胜、张铭乘坐被告人刘新泉驾驶的晋A×××××号蓝色比亚迪小型汽车至本市迎泽区迎泽大街金泽酒店附近,由被告人郝国平、张同胜、张铭在金泽酒店内趁邻桌吃饭的被害人康某不备,窃取其挂在椅子靠背上的上衣口袋内的钱包一个,后乘坐被告人刘新泉驾驶的汽车逃离。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7000元、银行卡九张(已挂失)、身份证一张。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铭伙同被告人李策岗在本市迎泽区解放路少年宫附近,窃取被害人陈某放于电动车上的快递包裹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铭、张同胜、郝国平、刘新泉、李策岗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铭、张同胜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铭辩称其分了400元,后来张同胜毒瘾发作我又给了他;张同胜辩称盗窃数额为4000元;被告人郝国平辩称其分了1500元;被告人刘新泉、李策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郝国平伙同被告人张同胜、张铭乘坐被告人刘新泉驾驶的晋A×××××号蓝色比亚迪小型汽车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金泽酒店附近,由刘新泉在外驾车接应,被告人郝国平、张同胜、张铭到金泽酒店内,趁邻桌吃饭的被害人康某不备,窃取其挂在椅子靠背上的上衣口袋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0元、银行卡九张(已挂失)、身份证一张},后乘坐被告人刘新泉驾驶的汽车逃离。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国平的家属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7000元。2013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铭伙同被告人李策岗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少年宫附近,窃取被害人陈某放于电动车上的快递包裹一个(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康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4月17日11时30分左右,我到迎泽大街北侧的金泽酒店内吃饭,把上衣挂在了椅子的靠背上。到了12点20分左右,吃完饭准备付钱时发现上衣口袋内的钱包被盗。钱包内有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人民币7000元左右、驾驶证。2、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上午公司派给我30多件包裹,到下午14时左右我骑的电动车上放着20多件包裹,我走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少年宫门口给一家阳光女人服装店内送快递,当时我把拉着包裹的电动车放到了阳光女人衣服店的台阶下面,进去送了快递。这时店内工作人员说还有衣服寄出,我在店内填了个快递单,大约五分钟左右,我出门骑上电动车离去,走了100米左右,停车送包裹时发现我要送的包裹少了一件,我以为过马路时颠掉了,后返回去找了一遍没有找到,后接到柳巷派出所民警电话来到派出所才知道我送的包裹被盗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3日14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少年宫门口的马路边上站着等我老婆,这时看见有一个送包裹的快递员骑着电动车由南向北过来,上面放着挺多的包裹,在我10米左右的位置停了下来,拿了一件包裹上了台阶上的女装店内,就在这时人行路上过来两个骑自行车的男子也由南向北,一前一后骑着自行车,前面的男子路过送快递员的电动车后走了约1米,停住自行车。后面男子离他约有5米远也停下了自行车,这时前面的男子扭头和后面的那个人说了句话,我也没有听清楚说啥,后面的男子放下自行车就向台阶上走去,前面的男子把自行车放下,步行走到电动车旁边从电动车后面拿了一个包裹迅速放到了自己的自行车上,向北离去。走了大约有10米我看见有两个人上去把他拦住了,上了台阶那个男子进了快递员南边的另一家女装店内,走了两步就调头出来,下了台阶后被民警抓获。4、被告人张铭辨认出伙同盗窃的被告人张同胜;被告人刘新泉辨认出乘坐其轿车到金泽酒店内进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郝国平、张同胜、张铭;被告人张同胜对被告人张铭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郝国平对被告人张铭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辨认出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少年宫附近为张铭盗窃包裹放风的违法嫌疑人李策岗。5、赃物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6、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5月6日民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郝国平、张同胜,据二人交代2013年4月17日二人伙同张铭、刘新泉在迎泽大街金泽酒店盗窃受害人钱包后,将钱包内现金分赃,随后将钱包及证件等物品放置在劲松北路9号院1号楼独单元门口的报箱内,民警带犯罪嫌疑人郝国平、张同胜前往劲松北路9号院,在二人的指认下,从1号楼单元门口的红色报箱内找到了被盗钱包,内有受害人康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7、指认藏匿赃物地点照片。8、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17日,受理了康某钱包被盗一案,同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同胜、郝国平、刘新泉、张铭抓获归案,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太原市劲松北路9号院一居民楼的报箱内找到被盗钱包。因受害人不能提供被盗钱包的品牌、购买时间、价格等相关方面的材料,钱包也比较陈旧,故无法鉴定该钱包的价格。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被告人刘新泉诊断治疗建议书、太原市二六四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材料、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材料。10、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民警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北路一带巡逻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后民警跟至解放南路少年宫附近,发现张铭伙同李策岗趁顺丰快递工作人员不备时,从快递车上盗取了一个包裹。根据相关规定,民警持有人民警察证对违法嫌疑人张铭、李策岗进行检查。经检查,违法嫌疑人张铭身上带有被盗赃物黄色包裹一个。后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张铭、李策岗口头传唤回派出所审查。在检查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张铭、李策岗配合检查工作。检查人对所盗赃物:包裹一个,长约20厘米、高约10厘米、宽15厘米,黄色纸盒,上有两联顺丰速运快递联,进行了扣押。11、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12、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扣押笔录。1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银行卡9张、居民身份证1张、钱包1个、快递包裹1个已分别发还各被害人。14、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23日14时45分左右,民警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北路一带巡逻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民警跟至解放南路少年宫附近发现张铭伙同李策岗趁顺丰快递工作人员不备时,从快递车上盗取了一个包裹。其中张铭负责盗窃,李策岗负责望风。后两人在离开时被抓获。15、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17日康某在迎泽大街电力大厦西侧约50米处的金泽酒店内被盗一个钱包,内有现金7000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等,民警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乘坐一辆蓝色车牌号为晋A×××××的比亚迪小型汽车。同年5月5日,我队民警经过蹲守,发现该车辆在迎泽大街大南门附近出现,随即抓获郝国平、张同胜、刘新泉。16、被告人张铭、张同胜、李策岗的前科劣迹材料。17、户籍证明。18、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19、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快递包裹一个,价值人民币560元。20、被告人张铭、张同胜、郝国平、刘新泉、李策岗关于犯罪经过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铭、张同胜、郝国平、刘新泉、李策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铭、张同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铭等人关于分赃数额的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故不予采纳。被告人郝国平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法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规定,对李策岗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铭、张同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策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同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郝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刘新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收押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李策岗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六、退赔款人民币70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连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