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德盛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盛,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72号原告孙德盛。委托代理人孙德全。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枫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姚秀霞,区长。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创业路35号。法定代表人季善亭,常务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盛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德盛负担。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姜义斌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