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成喜与许顺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喜,许顺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徐成喜。被告许顺娣。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喜诉被告许顺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慧玲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