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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成喜与许顺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喜,许顺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徐成喜。被告许顺娣。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喜诉被告许顺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慧玲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