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告汤文忠、被告株洲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汤文忠,株洲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戴建军,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文忠,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株洲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何志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告汤文忠、被告株洲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何雅辉审 判 员 王新社人民陪审员 赵平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