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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何强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10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强,农民。因本案被上网追逃于2013年4月3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徐州铁路看守所,同月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3]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强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吟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强谎称能从徐工集团买到磨床泥,骗得董某与其合作做磨床泥生意,先后骗得被害人董某人民币共计155600元。被告人何强对收到155600元无异议,辩解称其所收款项系其介绍朱某做煤炭生意,朱某通过董某支付的好处费;其不知道什么是磨床泥,从未与董某做过磨床泥生意;事后没有逃匿。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何强通过戴某结识被害人董某。2009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强谎称其有关系能从徐工集团低价买到磨床泥,骗得董某信任,后双方口头约定由董某垫资给何强,何强将从徐工集团购买的磨床泥运至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以150元/吨的价格卖给董某。双方又于2009年8月9日对上述内容签订了书面协议。200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董某根据被告人何强的要求,先后58次通过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昌盛路等地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向何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账号:62×××16,开户名:何强)汇入人民币共计113600元,并当面付给被告人何强现金人民币4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强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董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10月份,其通过戴某认识何强,后何强称其哥哥何某是徐州市柳泉镇的党委副书记,何某的小舅子是南京军区副司令员权代明,他可通过权代明认识徐工集团老总,拿到磨床泥。双方便口头约定由其垫资给何强,何强买到磨床泥后以150元/吨的价格卖给其,后其与妻子叶某到徐州就上述内容与何强签订了书面协议。何强多次以买装磨床泥的袋子为由要钱,其根据何强的要求汇钱或给现金,截止案发,其被骗155600元。最后给的一万元有王某在场。后其不断催促何强发货,何强就联系不上了等事实,与证人叶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印证。2、被害人董某提交的协议,证明董某与何强于2009年8月9日关于磨床泥签订书面协议的事实。3、户名为何强的卡号为62×××16的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及有何强签字的收条,证明董某汇款及支付现金的事实,并有董某的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及汇款凭证予以印证。4、证人牛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9年初的时候,何强问其如何搞到磨床泥,其通过其妻子(在徐工集团一员工家中做保洁)问到磨床泥的事情,便告诉何强一般徐工集团能搞到,何强就讲他要到徐工集团弄磨床泥,还让其帮他打工之类的话。2009年的时候,董某联系其到徐州火车站吃饭,何强也在。饭后董某讲起磨床泥,何强就把其支开了,其就知道何强谈生意要避开其便离开了。过了二十几天,董某让其带他去徐工集团,打听到何强跟徐工集团根本没关系。董某告诉其被何强骗了二十几万。后来董某到徐州找何强好几次,都没找到等事实。5、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9年11月份左右董某联系其借钱,讲何强有关系从徐工集团弄到磨床泥,其便在徐州火车站将2万元借给董某,过了两三天,其在董某处时何强又打电话要1万元,当天晚上,董某、何强和其三人吃晚饭时董某要求到徐工集团看看,何强说他托人办了牌子才能进去,其他人都进不去,后其与董某将1万元给了何强。董某回常州后一直联系何强,何强说磨床泥运到江阴大桥了,其和董某就去找,没找到,再联系何强就关机了的事实。6、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及其提交的借条,证明2009年前后,何强介绍其到广福钢管厂里,在此认识了董某及厂长邓其忠,当天销售给该钢管厂38吨左右的煤炭,其为该厂共送了140多吨煤炭,但邓其忠只付运费并要求其押50万元的煤在厂里,其就终止合作了,一年多才把煤钱结清。其与何强、董某讲过等货款结清,按照5-10元/吨给介绍费,但生意没做成,介绍费一直没付。其和何强就做了这一次生意。2009年7月,其借给董某3万元,到2010年春节左右,其听董某说该3万元是给何强在徐工集团做磨床泥生意的,但没做成,何强也联系不上,其就意识到董某被骗了等事实。7、证人何某(系徐州市柳泉镇党委副书记)的证言笔录,证明何强是其弟弟,但十几年不联系了,权代明是其妻弟,原在南京军区工作,军衔大概是团级,后转业了。何强与权代明未见过面。8、证人戴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何强是在煤炭生意中赚手续费的。其在2010年听董某讲被何强骗的事情,为此其陪董某到横林派出所报警。9、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横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董某2010年报案时,公安机关未能查实何强的身份情况,未能立案,后经多方查证,于2012年3月份核实其身份后予以立案的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何强的身份信息及案发、抓获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源并达成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给付的预付款并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强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何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董某从未收到朱某的好处费,并有朱某的证言相印证,其不可能因此给何强好处费;证人牛某证明何强曾问过其如何弄到磨床泥,也听到董某与何强谈论磨床泥的事实,且在合作磨床泥的协议上有何强的亲笔签名,故被害人董某的陈述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真实可信,足以证明被告人何强的诈骗事实;另有多名证人证明事后联系不上何强,横林派出所接到报案时亦无法核查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何强有逃匿情节,故被告人何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伟 来源:百度“”